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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等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9月26日。
一: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采样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的现场采样。适用于本方法的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在方法规定的分析时效内气袋保存回收率不低于70%的要求。非甲烷总烃和部分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的气袋保存回收率参见附录A。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2-2014)的修订。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适用范围,删除废气温度须低于150℃的限制;
——修改完善“方法原理";
——增加“试剂和材料"章节,完善气袋质量要求,增加辅助气体要求;
——在“仪器和设备"中,增加稀释采样法采样系统,在直接采样法采样系统中增加冷凝(除湿)装置的可选项;
——在“采样"中增加采样前准备,以及空白样品制备等要求;
——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中增加采样系统检查和清洁保养、气袋质量检查要求和方法、气袋保存回收率试验要求,以及采样系统稀释比核查要求等内容;
——增加“注意事项"章节;
——修改完善附录A;
——增加附录B和附录C。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2-2014)废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
二: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原理和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原理和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针对应用于不同目的、场合的监测,本标准规定了相应的测量范围和性能指标要求。用于环境空气的监测系统称为Ⅰ型监测系统,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的监测系统称为Ⅱ型监测系统。